跟蹤騷擾禁止!快速剖析《跟騷法》

近年來發生數起因跟蹤騷擾行為衍生之不幸案件,但在過去針對跟蹤騷擾行為的罰則相當輕微,只能用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89條:「無正當理由,跟追他人,且屢勸不聽者,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」,可說是無關痛癢。

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、行動自由、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,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,維護個人人格尊嚴,特制定《跟蹤騷擾防治法》

《跟蹤騷擾防治法》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,並已於民國111年6月1日上路。

根據警政署統計,上路後一個月即有394件跟蹤騷擾案件,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家庭暴力跟騷案件就有190件之多,總共開立書面告誡273案,聲請保護令136案。

《跟蹤騷擾防治法》第3條

對特定人,或特定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同居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之人,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,使之心生畏怖,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:

  1. 監視、觀察、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。
  2. 以盯梢、守候、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、居所、學校、工作場所、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。
  3. 對特定人為警告、威脅、嘲弄、辱罵、歧視、仇恨、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。
  4. 以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,對特定人進行干擾。
  5.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、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。
  6. 對特定人寄送、留置、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。
  7.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。
  8.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,訂購貨品或服務。

若發生跟騷行為

警察機關可核發「書面告誡」給行為人,明確告知已違法,如2年內再犯,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「保護令」,並於核發保護令後24小時內送達,如行為人再違反保護令,則須面臨刑責。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,但可根據需求撤銷或延長,每次延長不能超過2年。

雖然根據法規內容,【家庭成員間】、【現有或曾經伴侶間】之跟蹤騷擾行為,若要申請保護令,可依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。

罰則

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: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

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: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。

違反《跟蹤騷擾防治法》保護令者: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。

總結

職安署在《跟騷法》上路之後,即要求各事業單位於規劃推動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時,將跟蹤騷擾防制一併納入宣導及採行防範措施之規定,若未實施則可處最高15萬元罰鍰。因此趕快來了解內容,並寫入公司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中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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