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健康檢查簡介,法規項目大統整

您有接受過勞工健康檢查嗎?健康檢查要包含哪些項目才符合法規要求呢?多久需要檢查一次呢?今天一次讓大家了解

體格檢查?健康檢查?差別是什麼

體格檢查是指新進員工任職前需實施的新人健康健查
健康檢查是指在職勞工任職中須定期實施的健康檢查

  • 法規依據: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、17條

一般體格、健康檢查

所有的勞工都需要接受【一般體格檢查(任職前)】及【一般健康檢查(任職中)】,項目如下所示(參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_附表九):

一般健康檢查】比起【一般體格檢查】只多了一項: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(LDL)

至於接受健康檢查的頻率,參照

  • <40歲:5年一次
  • 40(含)-65(未滿):3年一次
  • ≥65歲:每年一次

特殊作業體格、健康檢查

法規針對高溫、噪音、游離輻射、異常氣壓、鉛、四烷基鉛、粉塵、有機溶劑、特定化學物質等32項有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(詳細可參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_附表十),在到職前須實施【特殊作業體格檢查】,及每年為該作業勞工實施【特殊作業健康檢查】。每一種特殊作業的檢查內容大不相同,但【特殊作業健康檢查】皆需由醫師進行分級健康管理

  • 第一級管理:全部項目正常,或部分項目異常,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。
  • 第二級管理: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,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,而與工作關者
  • 第三級管理: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,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,而無法確定工作之相關性
  • 第四級管理: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,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,且與工作關者

若為第三級管理,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,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,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(判定為 第二級 or 第四級),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;

若為第四級管理,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,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。

  • 法規依據: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、18、21條

如果我轉換工作,一定要再做一次體格檢查?

不一定需要唷!若您在法規勞工健康檢查年限內有接受過體/健檢,並提出相關證明,則可不需重複檢查。

例如:40歲以下勞工於5年內、40-65歲於3年內、65歲以上於1年內、特殊作業工作者於1年內接受過體/健檢,並且相關報告仍留存者,則可不需重複檢查。

費用由誰負擔?

新進人員體格檢查法規沒有明訂,原則上由勞資雙方協商

在職員工健康檢查:由雇主負擔

  • 法規依據: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

健檢資料保存年數

 一般 體格健康檢查】,事業單位需按規定格式保存至少7年

特殊體格健康檢查】中非致癌物,事業單位需按規定格式保存至少10

特殊體格健康檢查】中致癌作業,事業單位需按規定格式保存至少30,包含15項,可參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0條。

但……保存年數好像也不完全按照致癌程度,例如鎘可能會造成肺癌、前列腺癌,但保存年數僅10年。

  • 法規依據: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9、20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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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內容,歡迎分享,也歡迎提問,我再做補充!

如有企業團體健檢的需求,也歡迎來信詢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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