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會於112年7月31日已三讀通過《性平三法》修法,包含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、《性騷擾防治法》、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修法,並即將於113年3月8日婦女節正式上路!廖醫師在這邊整理一下與職場勞工最相關的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,讓大家知道在職場上做了哪些法規內容的調整。
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修法大綱
- 適用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之情境擴大至「非工作時間」
- 申訴管道訂定條件下修至10人以上企業
- 明確規定雇主對於職場性騷擾的處理措施
- 針對被申訴人的職務調整
- 可直接與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
- 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,得申請調整職務,雇主不得拒絕
- 申訴年限延長
- 加重賠償金
舊法規為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,新法規改名為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,平等⇔工作 對調。以下整理法規修改項目,並補充未遵守的罰則。
1.適用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之情境擴大至「非工作時間」
過往本法規適用「執行職務時」,修正後擴大適用範圍:
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,遭受性騷擾,包含:
- 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,持續性性騷擾。
- 不同事業單位,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,持續性性騷擾。
- 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。
也就是說,「非工作時間」被同事、上司、業務往來之客戶等性騷擾,也適用本法規。
2.申訴管道訂定條件下修至10人以上企業
完整說明如下
一、僱用受僱者10-29人,應訂定申訴管道,例如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、傳真、專用信箱、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(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1-10萬元罰鍰。)
二、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,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規範之內容,應包括下列事項:
(1)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。
(2)性騷擾事件之申訴、調查及處理程序,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。(此單位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,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1/2)
(3)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,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。
(4)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。
(5)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被申訴人時,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本法第32-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。
(違反處新臺幣2-30萬元罰鍰)
3.明確規定雇主對於職場性騷擾的處理措施
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;即使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,但只要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,也需遵守以下原則:
一、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:
(一)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。
(二)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、醫療或心理諮商、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。
(三)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。
(四)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。
二、雇主因其他方式知悉性騷擾事件時:
(一)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。
(二)依被害人意願,協助其提起申訴。
(三)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。
(四)依被害人意願,提供或轉介諮詢、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、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。
*受僱者100以上之雇主,於處理性騷擾申訴時,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,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「外部專業人士」
若地方主管機關已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、或原懲戒結果不當者,得令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之處置。
(雇主未依以上原則處理,處新臺幣2-100萬元罰鍰。)
4.針對被申訴人的職務調整
- 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,且情節重大,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,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其職務;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,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,應予補發。
(雇主違反此項,經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1-10萬元罰鍰)
- 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,且情節重大者,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30日內,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。
(雇主違反此項,處新臺幣2-30萬元罰鍰)
5.可直接與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
通常職場性騷擾應先向雇主提起申訴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:
一、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。
二、雇主未處理或不服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。
6.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,得申請調整職務,雇主不得拒絕
期間為: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~調查結果送達雇主後30日內
7.申訴年限延長
按照舊法規,性騷擾須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申訴,但新法延長了申訴的年限:
申訴年限 | ||
知悉性騷擾時起 | 該行為終了時起 | |
被申訴人非具權勢地位 | 2年 | 5年 |
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 | 3年 | 7年 |
成年or離職起 | 該行為終了時起 | |
申訴人為未成年 | 成年後3年 | 依被申訴人之身分 |
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| 離職後1年 | 10年 |
以上項目,如有情境重疊(未成年+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),以年限較長者為準。
8.加重賠償金
(1)行為人權勢性騷擾,酌定損害額1-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。
(2)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,酌定損害額3-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