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多事業單位因為產業性質,需要勞工配合加班,但加班並不是說說就可以的!若希望勞工配合加班,請做好以下三件事:
- 請在最初之勞動契約、工作規則中明訂「需配合加班」
- 即使契約有註明,雇主仍需經工會 or 勞資會議同意,使得讓勞工加班
- 即使有以上規定,仍要取得個別勞工同意,才可以進行加班。
勞工加班後,可經勞工個別同意選擇「請領加班費」或「擇期補休」二種方式
若選擇請領加班費,依照不同假日,算法大不同,以下詳細解說:
1.工作日
假設一天正常工作8小時,加班時數在2小時以內者(第9-10小時),按平日工資1.33倍。
加班時數3-4小時者(第11-12小時),按平日工資1.67倍。
2.休息日
須使勞工休息之日,該日雇主得經勞工同意得使其出勤,並需給予加班費,例如星期六。
加班2小時以內者(第1-2小時),按平日工資1.33倍。
加班3~8小時,按平日工資1.67倍。
加班9~12小時,按平日工資2.67倍。
3.例假日:
此假別只有在遭遇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才能夠要求員工回公司上班,例如星期日。
加班1~8小時以內,統一算8小時,給1日工資。
加班9~12小時,按平日工資2倍。
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:「停止假期之工資,應加倍發給,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。」
因此例假日出勤,除了上述加班費,應再給予一日補假。
4.國定假日
如果是希望勞工在國定假日回公司上班,必須要徵得勞工同意,或是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並經勞工或工會同意。
前8小時算法與例假日加班相同,但沒有額外一日補假。
加班第9-10小時,按平日工資1.33倍。
加班第11-12小時,按平日工資1.67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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